本报报道(记者孟刚)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购买演唱会门票退款的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与票务平台超出未成年人年龄和智力范围签订的购票合同属于尚未认定效力的合同。若法定代表人明确拒绝接受该合同,则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平台不会仅凭合同条款拒绝退款。同时,本案原告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被告作为专业门票销售平台,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双方都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平台Orma须退还部分购票款。原告小禾(化名)系未成年人,gh学校。因为喜欢某位明星,他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用母亲的手机号码注册了票务账号,购买了两张演出门票。您在购票时提供的艺术家信息未成年。后来,因为同伴的行程有变,小荷先要求退款,然后自己又买了一张新票去看演出。然而,再次购票后,小河却收到了安排笔试的通知。由于考试时间与演讲时间重合,我只好再次通过平台申请退款。该平台拒绝退款请求,理由是门票购票条款规定:“同一购票者或同一购票账户退款后再次购买同一赛事的门票,将失去退款权利。”小禾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反对运营票务平台的文化媒体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何在下令时年仅14岁,日常消费主要用于学习和满足生活需要。演唱会的门票数量显然超出了他作为一名高中生的正常消费范围。此外,演唱会门票属于娱乐消费,不同于一般的日常生活需求。未成年人往往缺乏足够的理性认知能力来理解这种消费的本质和后果。因此,与此事相关的机票买卖合同的效力必然是不确定的。由于原告法定代表人明确拒绝追认,该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中规定的“同一购票者、同一购票账户以相同金额再次购票”的条款也无效。原告小川因未尽到家长监护责任,未对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约束,未对可用资金进行必要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疏忽。该平台作为专业票务平台,仅在服务条款中规定未成年人购买机票即视为已获得家长或监护人的许可。没有有效的身份验证措施,未能建立合理的法律依据。综上,考虑到双方的过失和偏见程度,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退还部分门票费用。ny,应将部分票价退还给原告小河。法院向被告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以鼓励、指导被告公司完善未成年人网络消费保护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缓解此类纠纷。被告收到司法建议后回应称,今后涉及未成年人的交易纠纷将依法处理。应按照规定更加安全、更加谨慎地处理,并参考市场上其他票务平台的措施优化协商流程,更好地平衡未成年人保护、行业发展以及主办方和平台的利益。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三综合一审法院(少年庭)毛春莲法官表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互联网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互联网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未成年人权益和消费管理功能,合理限制消费,不得提供违反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偿服务。网络票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加强主动保护,加强身份验证和消费监控,积极履行义务,落实事中保护,完善信息告知和风险提示,完善未成年人事后保护,优化纠纷解决机制。
(编辑: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