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50岁的江英(化名)躺在上海一个老小区的床上时,她42岁的姐姐靠过来,用手指按住她的舌头,给她喝了一口水。我的姐姐患有先天性脑瘫,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也没有语言表达能力。我姐姐有精神障碍证明。在这个“多残家庭”中,父母相继去世,只剩下两姐妹相依为命。母亲去世前,录制了一段视频,并当着居委会工作人员和邻居的面,将两个女儿的监护权交给了小女孩的叔叔。叔叔将视频告上法庭,试图通过法律程序正式成为侄女的监护人,但没有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成为监护人的,可以遗嘱指定监护人。法院认为适用本条款的前提条件是e是立遗嘱人在生前就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了。两姐妹的母亲在去世前并没有首先通过法律程序成为姐妹俩的监护人。因此,叔叔以该视频为借口,辩称成为妹妹的监护人不符合本条的适用要求,不能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列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为监护人: (一)配偶。 (2) 父母和子女。 (三)其他直系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单位。但须征得该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民政所同意。自愿监护权的建立,是以“同意”二字为基础的。为此,我叔叔首先创立了姐妹俩住的居委会。居委会回应称无法出具上述证明。原因是,如果你任命了一个叔叔,其他家庭成员,例如叔叔、阿姨,就会很难反对。于是,叔叔到姐妹俩户口所在的居委会寻求帮助。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所有涉事亲属都同意,他们愿意帮助叔叔联系双方符合条件的近亲,并协助指定监护人。舅舅费了好大劲,其他亲戚都同意了,除了江英母亲关系疏远的妹妹,她住在国外,得不到回应。 《民法典》第28条规定,启动特别听证程序所需的“同意”证明必须由被监护人居住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姐妹俩的舅舅四处奔波,依然拿不到“同意”证明。张玉霞,记忆大师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为家属提供了法律帮助。她认为,本案揭示了现行监护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普遍存在的执行困难,特别是涉及居委会“同意”保证金。在今年早些时候召开的第二届上海会议上,张玉霞提出完善自愿监护制度和临时监护制度。他指出,自愿监护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性,基层具体落实需要具体实施细则、流程指引和权利义务清单。 “实际上,马协会对于开展这项活动准备得更充分。他们最了解当地的情况。”张玉霞建议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司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制定当务之急是迟迟不能出台详细的规定。操作说明。例如,明确邻里委员会发布“同意”意见之前需要完成的调查步骤。明确临时监护开始后生活照护、资产管理的具体标准和权限范围。 2025年8月,上海市委社会工作部公布了《上海市居委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旨在系统提升居委会服务和履职能力。余霞认为,落实这一制度的关键在基层。在民政部门牵头明确规定的同时,上海市委社会工作部门可以加强对基层组织的专项培训。张玉霞建议有关部门可以翻译一下将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操作指引、风险防范等内容转化为基层易于理解、有用的工作流程,纳入基层工作人员定期培训计划。有了民间政府制定标准、社会工作者提供培训,在面临是否“同意”的决定时,我们有规则可依,有能力在基层执行,确保监护责任的“最后一公里”能够真正落实到。一步就能改变。中青报/中青报记者 刘银恒 来源:中国青年报2026年3月31日第07页
(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