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金融监管局近日联合发布打击金融领域黑灰色犯罪报告,备受市场关注。此次公布的10起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中,保险领域相关案件的特点较为突出。相关案件触目惊心,从“恶意提保”赚取佣金,到“人身伤害经销商”操纵评估价值购买保险理赔权。此类行为对行业秩序产生持久影响。黑灰色保险产品之所以屡禁不止,与保险产品“走在规则之外”的灰色特性密切相关。不法分子以“维权”、“完全放弃安全合同”、“迅速化解债务”为名,通过指控、施压、伪造证据和程序等方式牟取暴利。各种对抗,不少案件最终陷入行政协调或民事纠纷层面,导致犯罪分子难以进入刑事领域。但随着仲裁行为的异化,这种性质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上海警方破获的“石毛合同诈骗案”尤其具有启发意义。一旦保险本身被设计成仲裁工具,取消被确立为盈利环节,其本质就不再是合同纠纷,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有组织的欺诈行为。此案被定罪,意味着保险监管不能也不应该成为灰色仲裁的“缓冲区”。更值得警惕的是“人身伤害倒卖者”对损害赔偿制度和司法鉴定制度的侵蚀。犯罪分子不仅通过编造伤病、伪造医疗证明、伪造医疗证明等方式骗取保险金,还严重阻碍赔偿的效果,破坏社会对“依法赔偿”的基本信任。当这种类型的犯罪变得普遍时,造成的损失远远超出了纸张的损失。从此次联合行动释放出的信号来看,监管层已经达成了明确的共识。换句话说,保险业的黑灰问题不是单一机构或单一联系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行政协调、跨部门协调和系统治理的长期挑战。在此过程中,保险机构应首先承担主要责任。黑灰产品的增长通常与内部激励机制失衡、风险管理不善密切相关。高低费率结构、不寻常的保障、保险合同终止的某些延误以及第三方合作机构的不可控管理,客观上可能给仲裁行动留下空间。因此,治理的重点应应该加强信息来源,而不是事后指责。同时,保险机构需进一步完善销售行为管理,加强对代理团队、合作中介机构、外包机构的深度监控,防止销售激励成为套利工具。另一方面,要实现真正的“早发现、早应对”,需要打通风险管理第一线和堡垒技术能力,识别集中核销、保险异常、人身伤害理赔异常波动等风险信号。监管层反复强调的“三铁”(账本、铁算盘、铁监管)内控管理原则的实质,要求金融机构回归长期经营逻辑,将合规和风险管理置于规模和速度之上。仅当不合规成本明显高于合规成本时短期效益将使黑色和灰色产业失去依赖。消费者不是黑灰生产链中的“观察者”。很多时候,不法分子利用一些消费者对保险条款不了解、对保险理赔程序不放心的心理,以“代理”、“退款保证”、“赔偿保证”等承诺,导致交出个人信息或参与事故。一旦涉及,消费者不仅难以实现所谓的“全额核销”或“高额赔偿”,而且还面临法律和信用风险。消费者应注意,声称“无条件取消您的保险”或“使您的伤残程度提高100%”的服务背离了保险和法律的基本逻辑。依法合理维权,既保护了自身权益,也保护了金融秩序。从“监管有组织犯罪”到“裁决“治乱”不仅意味着法律适用更加严格,也意味着治理理念的提升。随着制度边界更加清晰、制度结构防线更加坚固、公众意识更加成熟,黑灰保险业赖以生存的根基将真正得到压缩。
(编辑:关关)